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7〕14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现住成武县**镇**村**号。因打伤他人,于2011年9月2日被成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罚款500元。因拒不履行义务,于2014年10月21日,被成武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因拒不履行义务,于2015年1月29日被成武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3月4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成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7年6月17日至7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7月11日,被告人王某甲与本村村民董某某因建房发生纠纷,后用砖头将董某某头部砸伤,造成其眼部**。2014年7月18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菏民一终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王某甲赔偿董某某人民币(下同)47987.49元。在成武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未履行《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确定的义务。在被成武县人民法院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后,其有能力执行仍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
2017年3月14日,被告人王某甲已向成武县人民法院缴纳执行款52311.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拘留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王某某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二朝
2017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成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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