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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高检公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4年1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31984********,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2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8日作出(2016)冀0191民初8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王某某向河北澳怡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67086.37元,物业费8289元。2016年12月24日作出(2016)冀0191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王某某向河北澳怡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物业费共计410803.43元。被告人王某某拒不履行交出其名下的车辆,不提供设备购买发票,导致已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2019年11月15日与河北澳怡商贸有限公司,达成还款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移送函、被告人照片、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强制执行申请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查封信息、强制拍卖申请书、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价格评估委托书、法院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对部分履行执行义务,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莉

2019年113

附:

    1.被告人现在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及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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