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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庆检公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4198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仪陇县**镇**村**组**号,2018年2月6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庆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2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2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庆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11月27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6月27日、12月27日两次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1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冒用四川省仪陇县**有限公司的名义同德州**有限公司签订了山东省**园的楼房主体工程建设,后王某某招募工人对53号、54号、55号三栋楼进行建设, 2017年底竣工,实际施工面积14800平方米,单价340元每平方米,工程款共计5066000元,德州玉**有限公司已将全部工程款向王某某支付完毕。被告人王某某将工程款用于偿还建筑材料款、其他个人借款及部分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多次催要未果,于2018年1月23日到庆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2018年1月27日庆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王某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其3日内依法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2018年2月3日,庆云县人力资源局在被告人王某某仍未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将该案移送庆云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8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将其所有的位于江西省上饶市**区**街道**路**号**小区**栋楼房卖掉,卖房款518000元在支付该房贷款96207.87元后,剩余款项仍然没有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而是用于偿还其他借款和个人消费。现查明,被告人王某某拖欠漆某某等12名农民工工资171854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2月5日被民警电话通知到庆云县公安局接受询问,2018年2月6日被庆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冯某某、周某某、罗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漆某某、刘某某、罗某甲等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芦广庆

2020年2月11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仪陇县**镇**村**组**号。

2.公安侦查卷宗十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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