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公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7月8日被内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2日被内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和马某某与内江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建筑公司)签订甜城印象7、8号楼砖砌体工程承包协议。随后,马某某与王某某达成口头协议,将工程转包给王某某。
2017年12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先后雇佣了吴某甲、张某乙、何某某等12名被害人从事甜城印象7、8号楼砖砌体工程劳务工作。期间,12名被害人先后完成劳务工作。王某某拖欠12名被害人工资94730元,承诺于2018年10月全部付清。到期后,王某某采取手机关机、更换手机号码、长期不回家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
2019年1月,甜城印象7、8号楼砖砌体工程通过验收后,被告人王某某与东兴建筑公司就工程量发生争议,拒不进行工程决算。
2019年1月25日,内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局在被告人王某某的住所向其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王某某于2019年1月28日前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到期后,王某某以工程未结算为由,仍不支付工人工资,并隐匿行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工程承包协议、欠条、领条、东兴建筑公司关于甜城印象7、8号楼砖砌体工程班组人工费支付情况的报告、内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王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说明、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送达回证、内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关于甜城印象7、8号楼砖砌工程班组人工费支付情况的说明、城西一、二期动迁安置还房协议书、经开区拆迁协调办公室证明、短信截图、户籍证明、挡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张某甲、许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甲、刘某某、张某丙、何某某、王某某、张某丁、赵某某、姜某某、张某乙、龙某某、高某某、吴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世泉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页材料若干。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