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公刑诉〔2018〕1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331958********,汉族,大学文化,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威海市环翠区**号**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巨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7月2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告单位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7年9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于2018年1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巨野**(**)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人,自2016年2月至年4月,在有能力支付的情况下,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拖欠45名员工三个月的工资共计人民币367131.66元。经巨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后,仍拒不支付工人工资。2016年7月10日,巨野**(**)有限公司将拖欠的工人工资全部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巨野)二十度智慧供热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应发工资汇总表、巨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等;2.证人毕某某、甘某某证言3.被害人孟某某、刘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生
检察员王丹丹
2018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居住于威海市环翠区**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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