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31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系东莞市***纸包箱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花园*期*座**楼*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5月2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6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0年开始,被告人王某某经营位于本市万江区莫屋社区**路*号的***箱包有限公司。2015年9月开始,王某某因经营不善拖欠工厂工人9月份139名员工合计448515元的工资、10月份(20天)153名员工合计253019元的工资、已离职5名员工合计22850元的工资,总额为共计724384元。2015年10月22日,王某某为逃避支付工人工资逃匿。2015年11月24日,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以《劳动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进行劳动监察公示,责令王某某支付工人劳动报酬,王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劳动报酬。2019年12月23日,公安机关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胜利街肯德基内将王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莫某某等证人证言,吕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以进、石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新志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叁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本案认罪认罚具结书。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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