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生于1968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0224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住重庆市北碚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5月16日被宜城市公安局上网追逃,2019年10月28日王某某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抓获,同年11月1日被宜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宜城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2020年4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 年至2015年,被告人王某某分别承包宜城市左岸春天、襄大铭苑、康桥国际、新鄂西化工厂等建筑工地上的混凝土浇灌工程,后雇请谢某某、胡某某、邹某某、周某某、冯某某等三十余名工人到其工地上干活,截止2016年2月,共拖欠工人工资381100 元,后王某某离开宜城市。2016年3月2日宜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和短信与王某某联系,王某某电话关机、2016年3月3日宜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其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2016年3月5日前支付全部工资,被告人王某某采取逃匿等手段,至今仍未支付所欠工人的工资。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所欠工资名单统计、合同、报销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宜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限期改正指令书、回执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余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谢某某、胡某某、邹某某、周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采取逃匿的方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宜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茂翠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宜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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