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准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打工,群众,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街道**路**号(户籍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镇**村**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9年4月25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被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准格尔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份至2017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准格尔旗薛家湾镇经营“新帝豪洗浴休闲会所”期间,拖欠李某某、冯某某等27名工人工资共计108609元人民币,2017年10月19日,准格尔旗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局以张贴送达的方式向王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王某某在三日内支付其所拖欠的工人工资,王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工人工资。

2019年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后对其所拖欠工资进行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慧芳

检察官助理:刘星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侦查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