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北检二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11974********,汉族,高中文化,原天津**奶制品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道**号,住天津市津南区**路**园**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系天津**奶制品有限公司**,雇佣被害人杨某某、朱某某、李某某等十二人从事财务、库管、运输等工作。2018年7月至11月间,被告人王某某拖欠被害人工资共计74458元。2018年11月28日,经被害人举报,天津市河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河北区人社局)向被告人王某某制发《调查询问书》,要求其配合调查。2018年12月5日,河北区人社局制发《限期整改指令书》并通过短信等方式,要求其支付被害人工资,被告人王某某仍不支付。
2019年2月28日,河北区人社局将本案移交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于2019年3月5日立案侦查,并经上网追逃后于2019年5月16日在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户政大厅内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家属代其支付拖欠工资,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考勤表、《调查询问书》、《限期整改指令书》、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庞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朱某某、李某某等十二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家属已代其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长昆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补充材料3页。
3、证人名单一份。
4、光盘一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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