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住瑶海区**路**小区**室。王某某因犯盗窃罪2012年2月23日被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日,利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送至利辛县公安局案件称:承包利辛县紫金东莱郡、望和锦绣城、龙都三个项目施工的王某某拖欠29名工人共计538300元工资。2019年5月16日,该局对王某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在规定期限内,王某某未对其违法行为做出任何改正。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楚某某、闫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白兰军
附:1.被告人被监视居住在瑶海区**路**小区**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补充材料1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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