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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二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21975********,汉族,专科毕业,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住江苏省南京市****大街******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 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定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3日起至2020年4月17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7日至2020您5月15止)。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为滁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2013年5月份承建定远县农村商业银行岱山、桑涧、藕塘营业综合楼工程,被告人王某某在定远县农村商业银行将工程款支付完全的情况下,将部分工程款用于其南京工程,致使拖欠张某某等153名工人工资129万余元;定远县劳动监察保障大队2015年1月7日以“定人社监令 [2015]1号”指令书责令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1月17日前将被拖欠的工人足额工资发放并将该指令书张贴至**公司办公地址、被告人王某某住所地、工程建设地点等处;到期后,被告人王某某逃匿,至今未支付农民工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定远县人社局行政执法案件卷宗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舒某某、许某某、胡某某、马某某、雍某某、忠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153名劳动者报酬,金额达129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铠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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