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公诉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02197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区**路**号,捕前住盐山县**镇**村。2019年12月8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盐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2006年8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提供法律帮助律师:田某某,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在承包盐山县**建设项目期间,先后拖欠舒某某、吴某某等90名工人工资共计80万元和胡某某、黄某某等30余名工人工资共计105万余元,2019年9月18日、2019年12月2日,盐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分别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19年9月21日、2019年12月5日前支付所拖欠工人的工资,被告人王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替被告人王某某支付了所有工人工资。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替被告人王某某支付了所有工人工资;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具有犯罪前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收到、破案报告等相关书证;
2证人杨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黄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王某某具有犯罪前科、**公司替王某某偿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勇志
(院印)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盐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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