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19〕76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77********,汉族,高中文化,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人,住浙江省淳安县**镇**村**号。2017年11月10日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决定拘留十五日。2019年7月16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被德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至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作为浙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沈某甲、包某某、沈某乙等17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20.144万元。2019年2月13日,德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在王某某位于浙江省杭州市**区**路*号公司、浙江省淳安县**镇**村**号家中张贴《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的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的方式记录,但被告人王某某经责令仍不支付。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的家属已代为已全部支付所拖欠的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取证据清单及做工工资记录、考勤表、前科查询、人口信息、收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职工来电、来访登记表、工资汇总表、借款情况说明、借条、扣款通知书、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预算书等书证;
2.证人包某某、沈某乙、沈某丙、方某某、李某某、章某某、钟某某、沈某丁、沈某戊、单某某、沈某甲、何某某、金某某、凌某某、阮某甲、阮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劳动保障监察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丽洁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三册)和补充证据若干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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