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茅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322********4578,初中文化,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路**号,无业。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湖北省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初,被告人王某某在十堰市**有限公司承揽十堰市****小区*期**工程,该工程于2018年竣工验收,工程甲方应约已支付王某某工程款,王某某拿到该工程款后用于个人开销,并未按约支付工人工资。2019年1月22日,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王顺波下达《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但截至目前,其仍拖欠许某某、李某某等27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151783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欠条、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兰
(院印)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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