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22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 年**月**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5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路**段**号,现住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8年8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招摇撞骗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3月17日,自2020年4月29日至5月26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2月9日至2月23日,自2020年4月17日2020年5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6月至11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 在与他人恋爱同时,以虚假身份并冒充警察身份,与被害人李某某(女,33岁,辽宁省人)建议恋爱关系,并以烧烤店扩大经营等理由从被害人李某某处索取人民币共计10万余元;同时王某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该证件现已扣押在案。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 年8 月2 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身份证件等;2.书证:微信聊天记录等;3. 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局户籍证件检验报告书等;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李某某对王某某的辨认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电子账单的光盘等;9.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伪造居民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龚洁婷
2020年6月15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9册,补充材料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 随案移送:伪造的身份证1个。
7.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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