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4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路**号**,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小区**号楼**层。因犯有招摇撞骗罪,于2007年10月10日被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有招摇撞骗罪,于2010年7月5日被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有猥亵儿童罪,于2013年10月18日被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有招摇撞骗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鞍山市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20年4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7日经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鞍山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冒充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身份,以查扣车辆为由,在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宁远镇双楼台村骗取被害人蒲某某200元人民币。
同日,被告人王某某冒充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身份以没有驾驶证为由分别在鞍山市铁东区**酒店门前、鞍山市铁东区**镇**村、鞍山市铁东区**公墓道口、鞍山市铁东区**大牌子附近、鞍山市立山区**公墓和鞍山市千山区**镇骗取他人共计1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警服五件、对讲一部(包括充电器一个)、假证一个、帽子一顶;
2.书证:人员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扣押清单、照片等;
3.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某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证人谢某某及被害人蒲某某对被告人王某某予以辨认、被告人王某某对其实施犯罪行为的地点予以辨认;
7.试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假冒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多次骗取他人钱财,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姜博凝
检察官助理:尚潇潇
2020年11月12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捌拾伍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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