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湖北省来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吴某某、糜某某(已诉)、田某甲(已诉)商议冒充警察对卖淫女以罚款形式敲诈钱财。2019年8月24日,吴某某驾驶租赁的湘U*****哈弗牌越野车带着其余三人在来某某城内物色目标。当日19时许,在翔凤镇**路**公司内发现被害人张某某,糜某某以嫖娼为名与张某某搭讪,后张某某将糜某某带至出租屋,糜某某随即用随身携带的手铐将张某某铐住带上越野车往湖南省龙山县方向行驶。吴某某等人在途中表明警察身份,要求张某某缴纳罚款2至3万元,否则将其往拘留所投送,王某某用随车携带的电警棍对张某某进行恐吓,还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来降低罚款,后张某某无奈同意找人借钱缴纳2000元罚款。吴某某四人带着张某某驾车返回来某某城等候张某某的家属送钱,民警接警后将糜某某、田某甲、王某某抓获,吴某某弃车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田某乙、和某某、贾某某、田某甲、糜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张某某、田某甲等人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平面示及照片)。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冒充警察对卖淫女以罚款形式敲诈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炯
附:
1、被告人现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地点为湖南省花垣县**乡**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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