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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招摇撞骗案)_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831972********,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公司业务员,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尚志市**小区。2020年1月5日因涉嫌招摇撞骗被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招摇撞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桦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5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1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冒充消防队工作人员,以灭火器不合格需检测维修或更换为由,要求经营业主送检灭火器,并收取费用。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扣押的104个灭火器返还给被害人,王某某家属退还所骗赃款人民币24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5日将被告人王某某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桦南县公安局扣押的哈飞牌民意型货车等;

2.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

3.证人马某某、周某甲、周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韩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桦南县公安局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东平

检察官助理:焉红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桦南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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