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3195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北区大连路**号103户。1996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2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5月因犯诈骗罪被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9年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1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以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在本市市北区重庆南路瞬溪阁棋牌室打工期间认识王某甲后,自称是青岛国家安全局前任局长,先后以为王某甲办理落户、结婚政审需请领导吃饭等事项为由,骗取王某甲人民币6万元。后被告人王某某退还给王某甲人民币15000元。
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陪同王某甲、尚蔚文婧(王某甲的同事)至本市市北区鞍山一路与南宁路交叉路口的“碧桂园云著”售楼处看房期间,以给王某甲购买房产为由,向尚蔚某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作为定金支付给房产销售商,当晚以凑吉利数字为由骗取尚蔚某某人民币1万元。后青岛名著华天公司将定金5万元退还给王某甲,王某甲将钱款返还给尚蔚某某。
被告人王某某系被公安机关查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该系累犯,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任宝强
代理检察员:吕晨辉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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