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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持有毒品案)_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19〕27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90********,傣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街**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9月24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景洪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月31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月21日至2019年2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3月21日至2019年4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3日23时许,景洪市公安局嘎洒派出所民警接群众陆某某报案后在嘎洒镇金莲花客栈门口抓获被告人王某某。根据其交代,民警在其车牌为云******的红色斯巴鲁越野车副驾驶储物箱内查获一包外用白色袜子、白色塑料袋、白色卫生纸及银白色锡纸包装,内用蓝色封口袋包装的毒品可疑物,在手刹处查获外用A4纸,银白色锡纸包装,内用蓝色封口袋包装的毒品可疑物。经称量,查获毒品可疑物净重21.99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人口基本信息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车辆基本信息、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聘请书、受理鉴定登记表、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5.人身检查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毒品提取笔录及照片、封装拆封笔录及照片、称量笔录、称量照片及检定证书、取样毒品记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6.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21.99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杉杉

2019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共130页及补充材料2页。

3.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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