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4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南路**号*号楼,现住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华庭**号楼*单元****室,群众,系中国电建集团**电力建设**工程公司*******光热发电项目部财务主管。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敦煌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7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现羁押于敦煌市看守所。
本案由敦煌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中国电建集团**电力建设**工程公司****光热发电项目部财务主管期间,中国电建集团**电力建设**工程公司向****光热发电项目部拨付资金22041754.43元,其中:向被告人王某某个人银行账户拨付****光热发电项目部备用金14664904.84元,向王某某供的尹某某个人银行账户拨付****光热发电项目部备用金6476849.59元,向山东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拨付工程款900000元,后由该公司转给王某某账户200000元,尹某某账户70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收到上述款项后,从个人账户或安排从尹某某账户支付****光热发电项目部应缴纳税金、电费、发放职工补贴、差旅费、办公用品、食堂物资采购等资金4319383.07元,将其余17722371.36元挪用,用于网络游戏赌博,进行非法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现金;2.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营业执照、任职文件、银行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明细、微信交易明细、中共**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纪检委移交案件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尹某某、巩某、桑某某、武某、郑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搜查笔录;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中国电建集团**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光热发电项目部财务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国有公司公款17722371.36元用于网络游戏赌博,数额巨大,给国有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能够如实供述案情,其家属退赔350000元,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敦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勇 吉永玲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敦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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