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汉区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211972********,硕士研究生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村(现住:陕西省西安市**路**号楼**单元**室),系**财富(深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经人介绍认识汉中**工量具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股东黄某某,答应帮助**公司融资上市。2017年3月25日至2018年6月20日,王某某通过入股、增资但未实际出资的方式以其实际控制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入股**公司;2017年3月25日,王某某以其实际控制的**财富(深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公司财务顾问服务的委任协议,王某某作为该项服务协议的联系人。王某某以**公司董事身份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事务进行商议和表决;以财务总监身份参与**公司财会事务。期间,应王某某要求,吴某某、黄某某成立陕西**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陕西**计量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汉中**计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并开设**公司融资专用账户,并将以上公司的印章、财务章、银行双U盾及**融资专用账户双U盾交予王某某保管。2018年5月9日,佛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嘉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上海**投资管理中心、上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陈某某、卢某某作为投资方与**公司签订增资协议,向**公司融资专用账户注资6000万元,同年5月14日起增资款陆续转到**融资专用账户。收到投资款后,王某某通过**融资专用账户向**公司账户转款2690万元,另有10.3万元用于**公司其他支出。王某某擅自将剩余款项中3167.8899余万元转至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及自己亲属的银行账户,用于购买房产、理财产品、偿还债务等事宜。事后,经**公司及其增资方股东多次质询以上款项去向,王某某或谎称不知道,或谎称其用于购买**公司所需生产设备,并出具虚假凭据掩盖该款项的真实去向,经**公司及其股东多次索要,王某某拒不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他人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拒不退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斌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汉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光盘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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