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一部刑诉〔2020〕Z48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湛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住湛江市**栋**房;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3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5月份入职湛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湛江**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主要负责公司商铺租金、商铺装修押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收取。按规定程序:公司运营部派单给商户通知商户过来缴费,商户一般通过现金、刷POS机或直接转账公司公用账户这三种方式缴款。**从财务部签领收款收据(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客户联,第三联是记账联),财务部会对被领取的收款收据登记编号;商户缴款之后,**收款之后开具收据的第二联客户联交给商户,第三联记账联和由**所收取的商户缴纳的现金再一起交给财务,存根联使用完后也交给财务留存。
自2019年4月份开始,商户到公司刷卡交租,王某某谎称POS机无信号,无法刷卡,然后出示个人微信收款码,让商户通过微信扫她个人微信付款码进行收款。王某某收到商户缴纳的费用后,用于偿还个人“网贷”、“房贷”以及购买私彩进行赌博。为隐瞒、欺骗财务人员,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将后面商户使用POS机刷卡缴款的小票贴到之前挪用资金开具的单据后面,意图隐瞒其挪用公司资金的事实。截止2020年3月24日,经公司财务部门核对并由其本人确认挪用公司资金共计1443654.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登记本1本、收据79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工作证明、劳动合同、收款收据、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3、证人证言:证人符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练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公司职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数额较大,进行非法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官:林书艳
检察官助理:奚佳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遂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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