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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挪用资金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19〕82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91********,哈尼族,大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县**镇**组**号,住云南省景洪市**路**号**室**房)。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月4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3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2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5月10日至6月10日、2019年7月24日至8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4月27日至5月11日、2019年7月11日至7月25日,2019年9月21日至10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景洪市万达购物广场"JACK&JONES"(杰克琼斯)服装品牌门店店长一职的便利条件,长期乘对外销售货物收取客户支付的货款之机,让店内的服务员不要利用公司的收银机收款,而是让服务员告诉客户通过扫描粘贴在店内的王某某个人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及支付宝收款二维码收取货款。并让店内服务员开具收款收据给客户,之后王某某通过收款收据选择性地将一部分货款录入公司系统,其余部分占为己有。王某某将侵占的公司货款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及偿还网络贷款。

经云南乾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1月4日期间,景洪市万达购物广场杰克琼斯服装品牌门店开具的销售收据中,有748张(含37张无日期的收据),存在异常。这批单据中,涉及1009项销售货品没有录入绫致公司的销售系统,按销售单据的实收金额核算,这批(1009项)货品价值为:428103.50元;其中涉及196项货品的销售价款,在录入绫致公司销售系统时,录入金额与销售收据上的金额不一致,销售收据金额累计为:95518.00元,而录入绫致公司销售系统的金额为90086.40元,差额5431.60元。即王某某侵占公司货物销售款数额为人民币433535.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查询、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人身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证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质睿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6张。

3.补充鉴定申请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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