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国国”,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衡东县**镇**村**组**号。因犯赌博罪,2018年1月3日被衡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又因涉嫌挪用资金罪,2019年7月26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衡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15日由衡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原系衡东县**镇**村(现**村)村委委员。2014年12月,衡阳市下发《衡发改农【2014】48号》文件要求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全面开工,2015年1月4日,**镇**村与衡东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部签订承包合同,其中约定资金来源为国家投资和地方配套及自筹资金,经**村村支两委会议决定向该村每户收取开户费3000元作为村民自筹资金。2015年起,被告人王某某作为**村村委委员,陆续收取段某甲、段某乙、向某某等30户村民自筹资金共计81100元。被告人王某某收受该款后,其中16480元作为项目开支,剩余的64620元归其个人赌博使用。
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将该64620元予以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领条、任职文件等书证;2.证人廖某某、谭某某、肖某某、岳某某、段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有前科,应当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已退还挪用款,可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在拘役五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靖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