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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02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镇**村,现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街****。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5月18日经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决定,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废品收购站内,先后五次收取冯某某(已判决)所盗窃的铸铁栅栏,共向冯某某支付收赃款1265元人民币。后经物价部门鉴定,王某某收取的五次赃物总价值为9872.4元人民币。

被告人王某某系传唤到案,且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侦破报告、被告人王某某身份证明材料、证据保全清单、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沈阳市铁西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王某某与证人冯某某互相辨认笔录、证人冯某某辨认卖赃地点笔录、被告人王某某辨认收赃地点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长伟

检察官助理王超

2020年8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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