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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74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北京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乡**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2月11日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8年3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北京市丰台区**镇**村村东空地等地,多次从郭某某、杨某某(均另案起诉)处非法收购盗窃所得的汽油,收购金额达46250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6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朱家坟派出所民警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杨某某与郭某某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杨某某与王某某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杨某某与孙某某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孙某某给郭某某的微信转账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郭某某、孙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中海义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王某某对杨某某及郭某某的辨认笔录、杨某某对王某某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6.其他材料:户籍证明、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犯罪所得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  群

检察官助理  刘  然

2020年8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预审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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