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814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5196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住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洞头县**镇**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昆明市五华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早上9点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在昆明市五华区**村一废品收购站,明知是罗某甲、罗某乙(已起诉)盗窃的电线而收购,经鉴定,收购电线价格认定为15330元人民币。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盗窃的电线等;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赖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博钰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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