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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一部刑诉〔2019〕1077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3281978********,汉族,无业,住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高庄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系严某某(已判决)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从严某某处收购友邦牌电动车、金箭牌电动车各一辆。经鉴定,上述友邦牌电动车的价格为人民币2974元,金箭牌电动车的价格为人民币34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

2. 严某某、吴某某、闫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苏州市吴某区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数额为人民币645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能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某区;

2.全部案卷材料;

3. 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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