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刑诉〔2019〕22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125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镇**村**组**号,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临湘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4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船号“宁双顺2686”的货船,从2015年5月份至2017年7月份在鲍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秦某某、都某某、潘某某、吴某某等七人处购买了十船盗采的长江砂。总计销售金额2531400元,非法获利4054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5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段潘某某处以10元/吨的价格,用100000元购买一船长江砂(10000吨左右),后运送至上海,以12元/吨的价格贩卖给了纪某某,销售金额120000元,获利20000元;
2、2016年5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长江临湘**段黄某甲处以13.9元/吨的价格,用139000元购买一船长江砂(10000吨左右),运送至上海,以20元/吨的价格贩卖给了纪某某,销售金额200000元,获利61000元;
3、2016年7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长江临湘**段黄某甲处以15元/吨的价格,用150000元购买一船长江砂(10000吨左右),运送至上海,以25元/吨的价格贩卖给纪某某,销售金额250000元,获利100000元;
4、2017年1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长江荆岳大桥下游、临湘**段吴某某处以12.9元/吨的价格,用129000元购买一船长江砂(10000吨左右),运送至上海,以18元/吨的价格贩卖给纪某某,销售金额180000元,获利51000元;
5、2017年2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长江荆岳大桥下游、临湘**段都某某处以19.5元/吨的价格,用195000元购买一船长江砂(10000吨左右),运送至上海黄浦江,以21.5元/吨的价格贩卖给上海黄浦江内的黄牛,销售金额215000元,获利20000元;
6、2017年3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长江湖北省鄂州市团凤县**段鲍某某处以21.9元/吨的价格,用219000元购买一船长江砂(10000吨左右),运送至上海黄浦江,以23.9元/吨的价格贩卖给了上海黄浦江内的黄牛,销售金额239000元,获利20000元;
7、2017年4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长江湖北省鄂州市团县**段鲍某某处以19.9元/吨价格,用199000元购买一船长江砂(10000吨左右),运送至上海黄浦江,以18.2元/吨的价格贩卖给孙某某,销售金额182000元,亏损17000元;
8、2017年5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长江临湘**段黄时祥处以37元/吨的价格,用370000元购买一船长江砂(10000吨左右),运送至上海黄浦江,以44元/吨的价格贩卖给杨某某,销售金额440000元,获利70000元;
9、2017年6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长江临湘**段秦某某处以30元/吨的价格,用300000元购买一船长江砂(10000吨左右),运送至上海黄浦江,以33.5元/吨的价格贩卖给杨某某,销售金额335400元,获利35400元;
10、2017年7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长江临湘**段黄某乙处以32.5元/吨的价格,用325000元购买一船长江砂(10000吨左右),运送至上海黄浦江,以37元/吨的价格贩卖给孙某某,销售金额370000元,获利4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和抓获经过,银行流水指认;2.证人秦某某、都某某、罗某某、纪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刚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镇**村**组**号。
2.案卷3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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