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肇检一部刑诉〔2021〕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5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住大庆市**村**小区。2020年10月3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肇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11月9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本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肇东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肇东市看守所。前科情况:2006年3月16日因犯收购赃物罪被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单处罚金5000元;2012年5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8万元,2015年2月13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在值班律师高吉婷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经大庆一名叫张某某的男子介绍,以每次五百元的价格受雇于他人拉运原油,张某某交给王某甲一台对讲机并告知王某甲按照对讲机的指令接车送货。
2020年10月29日9时许,王某甲按照对讲机的指示到大庆市红岗区采油四厂东干线接一辆车牌为黑A****3的奥铃轻卡厢货车,车内装载原油6.6吨,其按指示路线将车开至肇东市安民乡三盛佰富玉米合作社厂后林带,肇东市安民乡派出所巡逻民警发现其形迹可疑,上前排查,王某甲欲弃车逃跑时,被民警抓获,当场收缴原油6.6吨,经肇东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135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破案经过、提取笔录、车辆买卖协议、车辆买卖合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释放证明书、刑事判决书、原油回收证明、肇东市涉案财物移交单、鉴定意见通知书、吸毒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肇东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一份;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一份;
6.视听资料:讯问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明知拉运的原油系违法所得而予以转移、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肇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晓霞
2020年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肇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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