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4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济户,住沛县**镇**村**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违法收购废旧金属,于2006年11月7日被沛县公安局罚款5000元;曾因违法收购废旧金属,于2007年3月26日被沛县公安局罚款1000元;曾因收购赃物,于2019年3月19日被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行政拘留未执行),并处罚款1000元。被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大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大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王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鲍某某、梁某某(两人均另案处理)销售的铁链子、建筑脚手架钢管扣件(以下简称扣件)、铜线等物品系盗窃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先后多次予以收购。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6958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的一天傍晚,被告人王某某以四五百元的价格收购鲍某某、梁某某销售的10根铁链子(重约450斤)。经鉴定,10根铁链子价值人民币1485元。
2.2019年10月的一天傍晚,被告人王某某以约900元的价格收购鲍某某、梁某某销售的约300个扣件和约60斤钢管。经鉴定,300个扣件价值人民币1290元、60斤钢管价值人民币60元。
3.2019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约600元的价格收购鲍某某销售的200个扣件和约20斤钢管。经鉴定,200个扣件价值人民币860元、20斤钢管价值人民币20元。
4.2019年10月下旬,被告人王某某以1700元的价格收购鲍某某、梁某某先后4次销售的570个扣件。经鉴定,570个扣件价值人民币2451元。
5.2019年10月底或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以约200元的价格收购鲍某某、梁某某销售的约10斤铜线。经鉴定,10斤铜线价值人民币190元。
6.2019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以200元的价格收购鲍某某、梁某某销售的约80个扣件。经鉴定,80个扣件价值人民币344元。
7.201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以约200元的价格收购鲍某某销售的60个扣件。经鉴定,60个扣件价值人民币258元。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鲍某某、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4.价格鉴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勇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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