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县检公诉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22001********,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宜章县**镇**村**组。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7月期间,陈某某、林某某(两人均已被起诉)邀集张某甲(在逃)搭建虚假的小额贷款平台“信财”APP,以网络小额贷款为名诈骗他人财物,并邀请余某甲(已被起诉)负责话务组、微信聊天组的管理,邀集李某某、戴某某、汤某某、张某乙、黄某甲、黄某乙(均已被起诉)负责微信聊天或者拨打电话骗取被害人注册“信财钱包”APP,后以要收取贷款额6%的手续费及20%的保证金为由骗取被害人的钱财,当被害人将钱转入其诈骗团队指定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后,再由王某乙、王某丙(以上两人均已逮捕)等人将诈骗资金在多个微信上流转,再将诈骗资金提现或转至被告人王某甲和王某丁、刘某某(以上两人均已被起诉)等人的银行卡、微信上。王某某、王某丁、刘某某将诈骗资金取现后存入或转入张某丙(已被起诉)和余某乙(在逃)的银行卡内,张某丙、余某乙收款后再通过银行转账或者支付宝转账的方式转至陈某某处,诈骗资金部分由陈某某负责管理及佣金分配,陈某某、林某某诈骗团伙以此方式诈骗金额达2255909元。被告人王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仍然帮助收取、转移资金239038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已退赃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熊某某、方某某等人的陈述;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被告人王某甲及同案犯陈某某、林某某、余某甲、李某某、戴某某、黄某甲、汤某某、黄某乙、张某乙、张某丙、王某丁、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甲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因被告人王某甲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文华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在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