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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靖远县,住靖远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白银市森林公安局靖远县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森林公安局靖远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为了贩卖野鸡野兔获利,向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镇**村村民马某某、马某甲(另案处理)4次共收购野鸡86只;向沙坡头区**乡**村村民吴某某(另案处理)收购野兔8只,并将收购的部分野鸡出售给他人。

1、2018年12月份,王某某向马某某、马某甲收购野鸡15只,王某某以每只20元的价格向马某某微信支付300元。同年12月29日,王某某以每只40元的价格向尚某某出售野鸡18只,尚某某通过微信向王某某支付700元。

2、2019年10月28日,王某某向马某某、马某甲收购野鸡5只,王某某以每只20元的价格向马某某微信支付100元。同年12月29日,王某某以每只35元的价格向尚某某出售野鸡5只,尚某某通过微信向王某某支付175元。

3、2019年11月28日,王某某向马某某、马某甲收购野鸡12只,王某某以每只20元的价格向马某某微信支付230元。同年11月28日,王某某以每只40元的价格向唐某某出售野鸡12只,唐某某通过微信向王某某支付480元。

4、2019年12月22日,王某某向马某某、马某甲收购野鸡50只,斑鸠4只,向吴某某收购野兔8只。王某某以每只25元的价格通过微信向马某某支付1250元,以每只40元的价格向吴某某微信支付320元。2019年12月25日,公安机关在王某某家中查获活体野鸡50只,斑鸠4只,死体野兔8只。

经宁夏绿森源林业评估咨询有限公司鉴定:王某某收购的野生动物:1、草兔(拉丁学名Lepus tolai)8只;2、斑翅山鹑(拉丁学名Perdix dauurica)4只;3、石鸡(学名Alectoris chukar)50只。以上三种均被列为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石鸡活体50只、斑翅山鹑活体4只(已放生)、野兔死体8只等物证;2.微信支付明细等书证;3.证人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94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艳红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9301****;

2.案卷材料3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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