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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1〕Z11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福清市**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上线同案人(另案处理)购买银行卡用于接收、转移违法犯罪资金,仍到中国农业银行福清支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2848006********的银行卡,后将该农业银行卡及银行卡所附U盾、所绑定手机卡以人民币800元出售给上线同案人。2020年8月11日,上述银行卡被上线同案人用于接收、转移诈骗赃款共计人民币353497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8月11日,被害人郑某某在网络上被人以其在淘宝购物质量有问题可以获得理赔等为由骗走人民币7610元,其中人民币2610元转入被告人王某某的上述农业银行卡。

2.2020年8月11日,被害人张某甲在网络上被人以其在拼多多所购衣服丢失要退款等为由骗走人民币19490元,其中人民币9790元转入被告人王某某的上述农业银行卡。

3.2020年8月11日,被害人张某乙在网络上被人以其在淘宝购物质量有问题可以获得理赔但需要增加支付宝信用分等为由骗走人民币34770元,其中人民币28970元转入被告人王某某的上述农业银行卡。

4.2020年8月10日至11日,被害人袁某某在网络上被人以其在京东购物质量有问题可以获得理赔但需要转款验资等为由骗走人民币84000元,其中人民币8000元转入被告人王某某的上述农业银行卡。

5.2020年8月11日,被害人杨某甲在网络上被人以在万惠宝APP上充值刷单为由骗走人民币1789000元,其中人民币39999元转入被告人王某某的上述农业银行卡。

6.2020年8月11日,被害人杨某乙在网络上被人以在苏宁易购刷单为由骗走人民币20563元,其中人民币10310元转入被告人王某某的上述农业银行卡。

7.2020年8月11日,被害人熊某某在网络上被人以在京东购物退还多领取的理赔金等为由骗走人民币149714元,其中人民币49714元转入被告人王某某的上述农业银行卡。

8.2020年8月11日,被害人王某乙在网络上被人以办理贷款需交信息修改费等为由骗走人民币69000元,其中人民币9000元转入被告人王某某的上述农业银行卡。

9.2020年8月11日,被害人王某丙在网络上被人以其所购面膜质量有问题可以获得理赔但需要关闭备用金通道等为由骗走人民币37860元,其中人民币26000元转入被告人王某某的上述农业银行卡。

10.2020年8月11日,被害人王某丁在网络上被人以其快递包裹丢失可以获得理赔但需要刷银行流水等为由骗走人民币29600元,其中人民币14800元转入被告人王某某的上述农业银行卡。

11.2020年8月11日、被害人王某戍在网络上被人以办理贷款需交解冻费等为由骗走人民币304177.5元,其中人民币9000元转入被告人王某某的上述农业银行卡。

12.2020年8月11日,被害人涂某某在网络上被人以办理贷款需交认证金等为由骗走人民币23000元,其中人民币9000元转入被告人王某某的上述农业银行卡。

13.2020年8月11日,被害人唐某某在网络上被人以办理贷款需转帐产生流水为由,骗其转帐人民币10000元到被告人王某某的上述农业银行卡。

14.2020年8月10日至11日,被害人钱某某在网络上被人以办理贷款需交解冻费等为由骗走人民币151500元,其中人民币24000元转入被告人王某某的上述农业银行卡。

15.2020年8月11日,被害人罗某某在网络上被人以办理贷款需转帐产生流水才能更改信息为由,骗其转帐人民币9000元到被告人王某某的上述农业银行卡。

16.2020年8月11日,被害人林某某在网络上被人以其所购婴儿用品质量有问题可以获得理赔但需增加芝麻信用分等为由骗走人民币24000元,其中人民币14775元转入被告人王某某的上述农业银行卡。

17.2020年8月11日,被害人李某某在网络上被人以其所购衣服质量有问题可以获得理赔但需将钱提现到银行卡等为由骗走人民币33530.2元,其中人民币24530元转入被告人王某某的上述农业银行卡。

18.2020年8月11日,被害人何某某在网络上被人以办理贷款需交钱更改信息等为由骗走人民币72000元,其中人民币30000元转入被告人王某某的上述农业银行卡。

19.2020年8月11日,被害人陈某甲在网络上被人以其所购去痘膏质量有问题可以获得理赔但需转帐开通理赔通道等为由骗走人民币29896元,其中人民币10000元转入被告人王某某的上述农业银行卡。

20.2020年8月11日,被害人陈某乙在网络上被人以办理贷款需交保证金等为由骗走人民币29000元,其中人民币4000元转入被告人王某某的上述农业银行卡。

21.2020年8月11日,被害人艾某某在网络上被人以其所购产品质量有问题可以获得理赔但需解冻银行卡等为由骗走人民币57796元,其中人民币9999元转入被告人王某某的上述农业银行卡。

2020年11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福清市公安局石竹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借记卡帐户主档、产品资料查询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袁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熊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戍、涂某某、唐某某、钱某某、罗某某、林某某、李某某、何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艾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上线同案人实施犯罪,仍向其出售银行卡,用于接收、转移诈骗所得款共计人民币353497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倪明辉

2021年2月18日

附注: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街道**路**号,联系电话1365506****;

2.卷宗2册共计18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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