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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36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河南省固始县人,住重庆市巴南区**路**(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乡**村场**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至4月,吴某某、朱某甲、朱某乙、钱某某(均已判决)经共谋后多次在重庆市巴南区、南岸区等地盗窃路灯电缆线,后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上述电缆线为盗窃所得赃物的情况下,仍多次在其位于巴南区鱼洞大江中路水鸭凼的废品收购站内以30元/公斤的价格向吴某某等人收购电缆线并转手出售,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的一天凌晨,吴某某等人在南岸区广阳岛东港横五路附近将江门市**集团有限公司重约222公斤的YJV1*10电缆线(价值4.87元/米)偷走,后经被告人王某某授意,由其店内员工周某某以6660元的价格向吴某某等人收购上述电缆线。

经称量转化计算,上述被盗222公斤重电缆线长约1585米,价值共计7718.95元。

2.2020年3月中旬的一天凌晨,吴某某等人在南岸区广阳岛东港横五路附近将江门市**有限公司重约113公斤的YJV1*10电缆线(价值4.87元/米)偷走,后被告人王某某以3400元的价格向吴某某等人收购上述电缆线。

经称量转化计算,上述被盗113公斤重电缆线长约807米,价值共计3930.09元。

3.2020年3月20日凌晨,吴某某等人在南岸区广阳岛开源大道附近将重庆**有限公司重约183公斤的YJV-0.6/1KV-1*10电缆线(价值4.78/米)偷走,后被告人王某某以5500元的价格向吴某某等人收购上述电缆线。

经称量转化计算,上述被盗183公斤重电缆线长约1307米,价值共计6247.46元。

4.2020年3月30日凌晨,吴某某等人在南岸区广阳岛东港横五路附近将江门市**有限公司重约93公斤的YJV1*10电缆线(价值4.87元/米)偷走,后被告人王某某以2800元的价格向吴某某等人收购上述电缆线。

经称量转化计算,上述被盗93公斤重电缆线长约664米,价值3233.68元。

5.2020年4月初的一天,吴某某等人在綦江区登瀛大道中段附近将重庆市綦江区**有限公司重约29公斤的YJV1*16电缆线(价值8.09/米)及重约57公斤的YJV1*25电缆线(价值11.93/米)偷走,后被告人王某某以2600元的价格向吴某某等人收购上述电缆线。

经称量转化计算,上述被盗29公斤重的YJV1*16电缆线长约145米,价值1173.05元;57公斤重的YJV1*25电缆线长约218米,价值2600.74元。

6.2020年4月15日凌晨,吴某某等人在綦江区登瀛大道中段附近将重庆市綦江区**有限公司重约8.7kg铜芯电缆线及重约119.35kg铜排偷走并运至王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内,因王某某未在店内而未及时进行称量收购,后上述铜排及电缆线被民警查获,现已发还给重庆市綦江区城市**有限公司。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5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价值总额为24903.97元。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李家沱派出所接受调查,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电缆线购买发票及《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称量及丈量等笔录;

5.户籍信息及到案经过等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系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仍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牟玉霞 

检察官助理 郑鑫磊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重庆市巴南区**路**

2.随案移送本案案卷叁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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