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市院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5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市,住邵东市**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9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被邵东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4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45********,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市,住邵东市**镇**村**排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凌晨1点左右,被告人申某某到邵东市**镇**村佘家岭,用事先带来的钳子将被害人佘某乙家牛栏杠子上的挂锁撬开,将佘某乙家的一头黄色母耕牛盗走,后在杨桥镇*村被告人王某某家门口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耕牛系被告人申某某偷来的情况下,予以收购。经邵东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耕牛价值15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认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佘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申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申某某的刑事责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赟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申某某现羁押于邵东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0739-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8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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