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8197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驻马店市**村委。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决定退回广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原在本市天河区员村怡景南一街5**号“**贸易部”经营废品收购店。2019年9月17日至9月20日,同案人吴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天河区**院**号楼三楼一房间,将广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放在该房内的**牌(12V 100AH)蓄电池128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7680元)等财物盗走后,将其中65个**牌电池(经鉴定,单价为人民币685元,合计人民币44525元)以人民币8995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张某某以人民币11160元的价格售出。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地点照片等物证、书证;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手机勘验检查笔录;
5.审讯录像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洁
2020年3月13 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天河看守所。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证据卷共3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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