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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_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7年3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1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住赤峰市**区四道街**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6月29日被徐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30日凌晨3时许,徐水区张某某报警,称停放于徐水区****小区南门西侧路北的,冀F*****号白色本田CRV越野车被盗,价值17万余元。2017年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车辆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情况下,以50000元的价格购买该被盗车。经鉴定,该车被盗时价值人民币1642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3、鉴定意见;4、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葛立辉

检察官助理:谭  鹏

(院印)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徐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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