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贾检诉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龙岩市**小区**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镇**街**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6至2019年3月17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是冯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出售非法获取的QQ账号(带账号密码)获利的情况下,使用冯某某交付给其的户名为“彭某某”(62149215********)、“丘某某”(62266217********)的中国光大银行银行卡,多次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内的自助取款机为冯某某取款,共计人民币26万元。
1、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02月17日至3月17日间。被告人王某某多次使用冯某某交付给其的户名为“丘某某”(卡号62266217********)的中国光大银行银行卡,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内的自助取款机为冯某某取款,共计人民币14万元。
2、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2月23日至3月17日间,被告人王某某多次使用冯某某交付给其的户名为“彭某某”(卡号62149215********)中国光大银行银行卡,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内的自助取款机为冯某某取款,共计人民币8万元。
3、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02月25日,指使其妻子张某某(另案处理)使用以上两张银行卡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内的自助取款机为冯某某取款,共计人民币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手机等物证的照片;
2.银行卡交易明细单等书证;
3.证人冯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他人出售非法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获利的情况下,而多次为他人取款,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一飞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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