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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03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乡**村**街**号,住山西省汾阳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2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3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左右,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侯某某(另案处理)到河南省与湖北省交界处某村庄,侯某某以人民币30多万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购买了青铜簋和青铜方瓶的碎片后,交给被告人王某某进行修复。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将青铜碎片交回。

2012年左右,田某某伙同张某某等人在甘肃省庆阳市盗墓,盗出青铜器若干件。2015年左右,田某某将在甘肃省庆阳市盗出的两件青铜圆壶交给被告人王某某修复并让其代卖,王某某明知该两件青铜圆壶为盗墓所得仍对其修复,修复好后王某某将该两件青铜圆壶藏于汾阳市**小区地下室内。2019年4月29日民警对被告人王某某位于山西省汾阳市**小区的地下室进行搜查,发现并扣押该两件青铜圆壶。2019年5月17日经山西省文物交流中心鉴定,该两件青铜圆壶为战国时期一级文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信息、扣押物品清单、张某某手机中提取到的青铜器照片、到案经过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讯问笔录等;鉴定意见:涉案文物鉴定书;辨认笔录:侯某某辨认出被告人王某某。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修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南楠

2020年6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03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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