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8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住郸城县**乡**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20年5月7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20年6月12日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通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通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份以来,通许县**乡**村村民董某某在网上视频聊天过程中,因录制淫秽视频被人敲诈人民币3000元。2020年4月份,甘肃省迭部县居民鲁某某因上网裸聊视频被敲诈人民币36018元。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提供银行卡并帮助取出被敲诈钱款20435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5月6日被通许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户籍证明、转账截屏等书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帮助转移被诈骗钱款2043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娄二磊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通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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