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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公开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金融刑诉〔2019〕23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7199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住1995年**月**日**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4201171995********019年6月17日被晋江市公安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镇**村**组**号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向开卡人高某某收买的配套有密码、U盾、手机卡及身份证信息等资料的5张信用卡卖给其上家郭冰(另案处高某某嗣后,上述被倒卖的一张卡号为6215-5932-0202-2302-221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收到电信诈骗被害人许某某在晋江辖区内,被人以“办理网络贷款”的方式诈骗走的部分赃款人民币12000元。

2019年6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湖北省武汉市**小区**栋**单元**室,被抓获归案。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及破案经过、身份证明、信用卡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证人、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巨大,足以使他人以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人民币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同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潮阳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光盘一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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