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阴检捕诉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82000********,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平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网络认识了武某某(已判刑),以证券公司冲业绩、转账为由向武某某购买银行卡,武某某分别在光大银行办理了卡号:62149216********的银行卡,在中国农业银行办理了卡号:62305204601********的银行卡,在中国工商银行办理了卡号:62220844020********的银行卡,在华夏银行办理了卡号:62302002********的银行卡,在中国银行办理了卡号:62178531000********的银行卡,并将上述银行卡以及绑定的手机号、优盾、密码卖给了王某某,王某某供述将上述银行卡及相关信息卖给了其称为“大哥”(身份无法核实)的人,共获利250元。
被告人王某某购买的武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办理的卡号为62305204601********的银行卡于2018年12月13日11时57分入账32000元,武某某通过绑定的其本人的手机号收到了农行的交易提醒,随后拨打农行客服电话挂失了该银行卡,于当日在成都市金牛区农业银行人北支行办理了银行卡挂失补办业务,补办了一张卡号为62305204601********的银行卡,后分多次支取了账户内的3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召振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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