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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公开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金融刑诉〔2019〕263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19年10月25日至2019年11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向开卡人杨某乙、严某某收买了配套有密码、U盾、手机卡等信息资料的7张信用卡卖给其上家“刘哥”(另案处理)。嗣后,上述被倒卖的户名为严某某卡号为6230**************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收到电信诈骗被害人杨某甲在晋江辖区内被人以“办理贷款支付包装费”的方式诈骗走的赃款人民币5550元。

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河南省新乡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及破案经过、身份证明、信用卡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杨某乙、严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证人、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巨大,足以使他人以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潮阳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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