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榕检公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321989********,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住榕江县**镇**村**组,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榕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6日被榕江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3月20日经本院决定对王某某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向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江某某等人收买银行卡和U盾以及电话号码等信用卡信息资料。其中:向杨汉明收买得2019年3月12日工商银行开户*******号的银行卡一张;向杨某甲收买得2019年3月14日工商银行开户******号的银行卡一张;向杨某丙收买得2019年3月12日工商银行开户******号的银行卡一张;向杨某丁买得2019年3月12日工商银行开户******的银行卡一张;向江某某收买得2016年2月23日建设银行开户******号的银行卡一张;江某某在2019年3月13日农业银行开户******号的银行卡一张。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将购买得来的6张银行卡、U盾连同U盾密码和当事人的电话号码一起邮寄到“欧某”(身份待查)指定的地方,后经“**”(身份待查)确认王某某邮寄的银行卡只有5张银行卡能用。2019年6月20日,“欧某”(身份待查)叫吴某某(身份待查)通过支付宝转账6000元到王某某支付宝账号,之后在2019年8月份17日、9月22日,“欧某”(身份待查)通过支付宝又分两次转账到王某某支付宝账号,每次转账4000元。王某某在违法犯罪中非法获利1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提供的信息材料;5.扣押的书证、手机及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涉嫌收买信用卡信息罪,且有其他严重情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榕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德洲
2020年4月1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表
5.随案移送涉案款物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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