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5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镇,住丰宁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放火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因家庭纠纷将周边有他人住宅的自家院内西侧彩钢房点燃,造成彩钢房里的拖拉机、摩托车、播种机等物品被烧毁,因消防人员及时赶到现场将火扑灭,火势未蔓延至周边人家。经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案发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家庭纠纷将周边有他人住宅的自家院内彩钢房点燃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正坚
2020 年 6 月 30 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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