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Z20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镇**村**队,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7月2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曾经有一个女朋友叫“某某”,在吴川市**汽车站招待所的按摩室上班,案发前一段时间“某某”没有接王某某的电话,王某某心里不舒服,在2020年7月11日晚上,王某某喝完酒后,从吴川市**街道来到**想来寻找“某某”,他没有找到“某某”。接着王某某打电话给**街道**宾馆的老板,想打听“某某”的下落,但是**宾馆老板没有接王某某的电话,之后王某某更为气愤。在2020年7月12日凌晨1时多的时候,王某某经过吴川汽车总站想到**招待所住宿一晚,当王某某走进招待所门口时就看见一辆电车停在一楼楼梯口处,见到一辆电动车停在该处,他认得这辆电车是熊某某(绰号:某某某)的,熊某某和徐某某(绰号:某甲)是在一起的。而在前几个月的时候,王某某和徐某某、“某乙”一起外出吃东西,王某某身上的几百元不见了,他怀疑是徐某某及“某乙”拿走的,但徐某某说没有拿到王某某的钱,于是王某某和徐某某因此结下了矛盾。这时王某某就想烧掉熊某某的电车以达到发泄自己对徐某某的怨气。于是王某某在招待所门口附近寻找易燃品想用来引燃电动车,他看见楼梯底有纤维袋,他就把纤维袋摆放在熊某某的电车座位上,然后从口袋拿出打火机,用打火机把纤维袋点燃,他看见纤维袋点燃后,认为这样火势就会把整个电动车燃烧。接着王某某就离开了现场。后来消防大队出警到现场将大火扑灭,除了熊某某的电动车在此次大火中被完全烧毁,城信招待所的墙壁和招待所里面的物品也因此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经吴川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吴价认【2020】309号,该台菱牌金龟王二轮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柒佰肆拾肆元整(¥7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邓某某、熊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9.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共场所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行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水洲
检察官助理:李均
(此页无正文)
(院印)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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