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二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5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41956********,汉族,初中文化,退休,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本市徐汇区**路**弄**号**室。2019年4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当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本市徐汇区**路**弄**号楼**室住户将捡拾的垃圾堆放在该幢楼底楼楼道进出口处,居民之间由此产生的矛盾长期没有解决。2019年4月5日晚23时38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回家途经上述垃圾堆放处,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垃圾堆后离开现场,垃圾堆起火燃烧后被居民发现及时报警,火势得以控制未造成严重后果,共造成本市**路**弄**号楼外墙面、煤气管道、网络线路、公用电线、路灯、一辆机动车、五辆自行车、一辆**助动车不同程度损坏。
2019年4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家中被抓获,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至公安机关报请本院起诉前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涉案小区监控光盘,火灾起火原因调查报告,抓获情况,证明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事实;
2.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证明本案案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王某某到案情况;
3.谅解书及居民证明,证明同幢居民对王某某予以谅解;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君英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在家候审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认罪认罚案件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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