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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放火案)_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现住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村**号楼**单元**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放火罪,2020年1月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6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因与其同居男友宗某某在徐州市泉山区**村**号楼**单元**室家中发生争吵,被告人王某某遂用打火机点燃卧室自己的衣裳及被子,导致其居住的徐州市泉山区**村**号楼**单元**室起火,并波及同单元**室、**室、**室、**室、**室、**室等居民家中财物被损毁。因标的无实物且材质不详等原因,徐州市泉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损毁财物价格认定予以中止。

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发结案报告、徐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出警证明、火灾现场照片等物证、书证;

2.证人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韩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放火焚烧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伯超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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